第278章 证据怎么用,你看着办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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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单凭这个证据,就能把王健送进去了吧?”
    李雪忽地问道。
    平日里,王健对别人也是这么一副嚣张的态度。
    就连她,也看不惯王健这副样子。
    江晨和陈乔薇对视一眼,随后摇了摇头。
    “如果仅凭这个监控录像,可没办法单独定罪。”
    “因为从法律角度看,韩子赫坠楼与王健是否有关,刑事、民事两套评判标准差异极大!”
    “仅凭这一段走廊争吵监控,民事上能认定存在法律关联,刑事上则无法单独定罪。”
    这番话,令李雪十分不解。
    “为什么?”
    “他都这样逼人家了,最后还不能定罪?”
    看到这份证据,明眼人都知道,是王健把韩子赫逼死的!
    江晨叹了口气。
    “唉……但很可惜,在刑事层面,仅凭这段监控难以追究责任。”
    随后,江晨还为她解释起来。
    “我国刑法,遵循“自杀原则上自我答责”的基本规则。”
    “也就是说,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主选择轻生,后果原则上由自己承担。”
    “只有当行为人的言语或行为,对死亡结果有直接、必然的支配力,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时,才会承担刑事责任!”
    李雪微微蹙眉,“不能定他个故意杀人罪?那过失致人死亡罪呢?”
    虽然江晨也想扣这两个大帽子,但他却摇摇头。
    “故意杀人罪成立的核心,是行为人明知对方处于高度危险状态,仍故意用言语刺激,放任死亡结果发生。”
    “监控中,王健说“有种你就去死”,本质是争吵中的情绪性放狠话,并非主动教唆、怂恿自杀。”
    “且王健摔门离开时,韩子赫并未站在窗边,死亡的紧迫性尚不明显,很难认定王健主观上有“放任对方坠楼”的间接故意。”
    “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王健明知韩子赫此前就流露过轻生念头,仍刻意用极端言语刺激,才有可能往该罪名靠拢,但仅靠这段监控远远不够。”
    在法院,是讲究证据的!
    “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核心,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结果,因疏忽大意没预见,或轻信能够避免。”
    “正常职场争吵场景下,普通人无法预见对方会当场选择坠楼,一般会被认定为“意外事件”,不构成刑法上的过失。”
    “只有结合“长期以封杀、违约金胁迫”、“多次约谈施压”等完整证据链,证明王健应当预见韩子赫已处于情绪崩溃边缘,才有可能认定过失。”
    “可单靠这一段争吵监控,无法满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!”
    “不过……”
    说到这,江晨话锋一转。
    “刑事层面上,虽然难以单独定罪,但民事层面,可以认定因果关系,王健及公司星辰娱乐需承担侵权责任!”
    在这一点上,江晨似乎已经看到了结果。
    “民事侵权采用“相当因果关系”标准,尺度远宽于刑事。”
    “只要行为是损害结果的合理诱因,两者存在“无此行为则无此结果”的关联,就能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!”
    李雪微微有些惊讶,喃喃开口:“也就是说……他一定有罪喽?”
    江晨点了点头。
    “首先,王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完全满足!”
    “他主观有过错,监控里,王健以“全行业封杀”、“赔千万违约金”相威胁,又说出“有种你就去死”这类侮辱性、刺激性言论,明显超出正常工作沟通的边界,存在明显过错。”
    “同时也侵害了韩子赫的人格尊严与人格权!”
    “其次,还存在因果关系,争吵发生在坠楼前三分钟,时间线高度连贯。”
    “韩子赫在争吵后情绪彻底崩溃、独自走到窗边,最终坠楼。”
    “言语刺激是压垮其心理防线的直接诱因,与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!”
    “最后,还有明确损害结果,韩子赫坠楼身亡的客观事实!”
    李雪虽然听得一知半解,但明白的一点是,在民事角度,此事王健很难脱身。
    “那公司呢?公司也要负责任吧?”
    李雪赶忙问道。
    “当然!”江晨轻笑一声。
    “王健是在处理艺人合同纠纷的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行为。”
    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91条,由星辰娱乐承担用人单位替代责任,直接向家属赔偿!”
    “公司赔偿后,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王健内部追偿。”
    “当然,法院不会判全责。”
    “轻生本身是死亡的主要因素,言语刺激属于次要诱因。”
    “结合同类司法判例,通常会判令公司承担40%左右的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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